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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一放假期间,有位久未联系的女友马某来电话,急约我在一茶馆见面,见马某一副忧心忡忡的样子,我建议来一壶冰糖菊花茶,先让她降个火,稳定一下情绪,然后听她慢慢道来…..
马某和党某是多年的好友,党某夫妻倆经营一个服装店,因为缺乏资金,2005年党某向马某借了5万元,党某在借条上签了字,约定按照年息15%支付利息,未约定还款期限。为了让马某相信其资金是安全的,党某将其婆婆房子的房产证“押”在了马某处,结果,一年半后由于经营不善亏损严重,使党某夫妻倆心力交瘁,党某猝死。马某找党某的丈夫索要该笔借款和利息,党某丈夫开始不承认该借款,后又以利息太高、没钱为由拒绝还钱。马某要求党某婆婆承担担保责任,党某婆婆说房产证是她儿子背着她拿走的,她根本不知道此事。也根本不可能用自己的房子为儿媳做担保……这几天马某为此寝食难安,十分着急上火。
马某的问题是:1、她能不能向党某丈夫索要该笔借款及利息?
2、她能不能将党某婆婆房子卖掉?
马某现有证据:借据一份,党某婆婆的房产证一份
律师解答:
1、马某可以向党某丈夫索要该笔借款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若干意见(试行)第43条,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,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,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。”
从本案来看,该服装店是由党某夫妇共同经营的,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。因此,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,党某已经死亡,应该由党某丈夫以党某夫妻共有财产清偿该笔借款。
2、该笔借款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,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。
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》(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)第6条:“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。”超出此限度的,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。2005年的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年息6.3%,因此该民间借贷的利率低于4倍,是受法律保护的。
3、党某婆婆房子,马某是不能卖的。
《担保法》第三十八条: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。”既便是未订立正规的条款齐备的抵押合同,在债权文书上(借款条上)写明,也是可以的,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党某婆婆将房子抵押的事实存在。
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权的财产作抵押的,应当认定抵押无效。
至此,马某只能向党某的丈夫索要该借款及利息。党某的丈夫应该以其夫妻共同财产偿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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